c5.行相门
c5.行 相 门
“了”者:前面说过“了”是阿赖耶识的能缘作用,所谓了即了 别,对境界有了别认识的作用,这是指阿赖耶识的见分。
唯识学认为一切诸法皆不离识而别有自性。识是了别义,阿 赖耶识所了别的是种子、根身、器界,叫作“境”(相分);能了别种 子、根身、器界的叫作“心”(见分)。能了所了皆不离识(见相二分 同为一自证分所摄),所以说是唯识。
其实诸识的心王、心所起了别对境的作用时,其自体、特别是 第六识必定起四种差别,名为四分。“分”是分限区域的意思,即 心、心所法的自体生起时,皆变现似所缘相和似能缘相。似所缘 相,叫做“相分”;似能缘相,叫做“见分”;相见二分所依的自体有 证知见分的功能,叫做“自证分”;对自证分有证知的功能,叫做 “证自证分”。这就是唯识学常说的四分。现将四分略释如下:
一、相分:“相”是相状,就是所缘境界有其一定的相状。如眼 识缘取色境有显色、形色等相状,耳识缘取声境有执受大种声、有 非执受大种声等相状,鼻识缘取香境有好香、恶香等相状,舌识缘 取味境有甘、苦等相状,身识缘取触境有坚、湿等相状,意识缘取法 境有色、心及名言等相状,第七识有缘取第八见分带我、法的相状, 第八识所缘的种子、根身、器界也各带相状。
二、见分:“见”是明了、见照之义。此是说对于诸境(相分)有 明了、见照的功能,名为见分。如对色境有明了的功能、是眼识的 见分,对声境有明了的功能、是耳识的见分,乃至对种子根身器界 有明了的功能、是阿赖耶识的见分。
三 、自证分:“自”是自体之义,“证”是证知之义,即证知前见 分的作用,所以叫自证分,也就是自体能证知自己的认识活动。例 如自知见色闻声等。《成唯识论》卷二云:“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 自证分。此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 故。”(《大正藏》卷31 ·页10中栏)
四、证自证分:“自证”指前自证分,证前自证分的作用叫证自 证分,即是从自证分更起能缘的作用返照前自证分。但证知这个 证自证分的作用,仍是自证分,所以第三第四两分,互为能缘所缘。 《成唯识论》卷二云:“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 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证自 体者,必现量故。”(《大正藏》卷31 · 页10中栏)
如是四分虽然都是识自体的作用,然而其中第三自证分是诸 识的自体,为相见二分所依,所以它对其余的三分,又叫做自体分。 此四分中自证分如量布的人,见分如尺,相分如布,人拿尺量布而 后在算盘上所得的结果相当于证自证分。诸识四分者如是。
唯识依此心识的能缘所缘的作用分为“能量、所量、量果”的 三量。量是量度,把心识能量度境相的作用称为能量;把被心识所
量度的境相称为所量,而量果是量度成满即量度已办的作用。把 这个三量配合四分,就有四重意义:
一、见分缘取相分时,以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证分为 量果。
二 、自证分缘取见分时,以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量,证自证 分为量果。
三 、证自证分缘取自证分时,以自证分为所量,证自证分为能 量,还以所量自证分为量果。
四、自证分缘取证自证分时,以证自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
量,还以所量证自证分为量果。
依这四重的分别看,相分只是所量,见分通能量所量,后二分 互通能量所量及量果。
以上所述的四分说,是护法一派的主张。护法以前的唯识论 师中,对于四分互有废立。其中安慧立自证一分说,以为依他起的 诸识,只有自证分就是自体分一种,见相二分本来无体。由无始以 来的虚妄熏习,在依他的自体分上,变似所缘的境相而现,叫它作 相分;又变似能缘的作用而现,叫它作见分。概括说,即见相二分 都是由遍计所执从自体所现的无体法,仅自体分一种是依他的有 体 法。如《成唯识论》卷八云:“有义:三界心及心所,由无始来虚 妄熏习,虽各体一,而似二生,谓见、相,即能、所取。如是二分,情 有理无。此相说为遍计所执。二所依体,实托缘生。此性非无,名 依他起。虚妄分别缘所生故。”(《大正藏》卷31 ·页46上栏)《述记》和 《了义灯》俱说此处“有义”是指安慧的主张。
而难陀一派,立相见二分说,就粗相说,只是见分和相分相对, 认识就成立,另外不用假定自体分等作用。《成唯识论》云:“此了 别用,见分所摄。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 法应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若心、心所 无所缘相,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应一一能缘一切。自境如余,余
如自故。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或虚空等亦是 能缘,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大正藏》卷31 ·页10上栏)《成唯识论述 记》卷一:“述曰:即是难陀、亲胜等义。依《摄论》说唯二义也。但 立见、相以为依他,不说第三、第四分也。相分体性虽依他有,由见 变为故名唯识。此相分体实在于内,不离于识,妄情执为似外境 现,实在内也。”(《大正藏》卷43 ·页242上栏)
而陈那一派,折中安慧和难陀的一分、二分说,立自证、见、相 三分说,以为相、见二分必有所依自体,假如没有自证分,相见二分 应相离而有,即成别体心外有境。所以立自证分为第三分,而为相 见二分所依。《成唯识论》云:“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 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此若无者,应不 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心与心所同所依根, 所缘相似,行相各别,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事虽数等,而相各 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 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中 说:‘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证,即能量及果,此三体无别。'”(《大正 藏》卷31 ·页10中栏)如《成唯识论述记》卷一说:护法等(等取陈那一 派)云,谓诸识体即自证分转似相见二分而生,如一蜗牛变生二 角,此说识体是依他性,转似相见二分非无,亦依他起。又说:若无 自证,二定不生;如无头时角定非有,及无镜时面影不起。简单说, 就是这三分都是依他的有体法,离开自证一分,相见二分不存在。
而护法则主张有四分说:《成唯识论》云:“又心心所若细分别 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 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证自体 者必现量故。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后二是内。初唯所缘,后三通 二。谓第二分,但缘第一,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能缘第二第 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非第二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
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缘,无无穷过。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大正藏》卷31 ·页10中栏)护法的四分说是在陈那三分说的基础上再 加一证自证分作为第三自证分的量果。因为自证分作为对见分的 再认识,而它自身亦需要被再认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 过程。见分认识相分,有时会采取比量的形式,故会犯错误,而对 自证分的认识必须是现量的认识,故需另立证自证分作为自证分 的量果。护法将四分分为外(相、见分)内(自证、证自证分)二分。 相分只是作为所缘,余分既可作为能缘又可作为所缘。见分只认 识相分,其认识形式包括现、比、非三量,有时会产生错误的认识。 证自证分只认识自证分,自证分既对见分认识反过来又对证自证 分进行反证,这样就避免出现证证自证分的无穷之过。四分说的 典据是《佛地经论》,如该论卷三说:“《集量论》中辩心、心法皆有 三分,一所取分,二能取分,三自证分。如是三分不一不异,第一所 量,第二能量,第三量果。若细分别,要有四分其义方成,三分如 前,更有第四证自证分。”(《大正藏》卷26 ·页303中栏)又说:“定有见分 照所照镜,有自证分通照见分、证自证分,证自证分照自证分故亦 定有。”并举《密严经》“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 种种差别”(《大正藏》卷26 ·页303下栏)为据。说四分中,初相、见二分 是外(相分似外,见分缘外,所以说是外,并不是说有实外之外),
后自证、证自证二分是内(后二分都缘内,所以说是内),从此内外 两缘各分能所,即相是所缘,见是能缘,自证是所缘,证自证是能 缘,合成四分。
如上诸分,古人有“安、难、陈、护,一、二、三、四”之说。
笔者认为:至于识有三分说或四分说,不能一概而论。在八识 中属于现量缘性境的前五识和第八阿赖耶识,应该只有三分。因 为建立第四“证自证分”,《成唯识论》明确说道:“又心心所若细分 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
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证自体 者必现量故。”(《大正藏》卷31 ·页10中栏)所谓“见分或时非量摄”者, 有非量当然有再认识的必要,故建立证自证分。如果前五识和第 八识也建立证自证分,那就意味着它们不一定全是现量,有时也可 能会是比量甚至是非量。但前五识和第八识,尤其是第八识是不 可能有比量和非量的。既然无比量和非量,当然也就无需再认识 了。此中相分是所量,见分是能量,自证分是量果。见分缘相分无 始时来皆是现量,只需有量果,无需对见分认识得正不正确作再认 识。是故无比量和非量的前五识和第八识,起了别对境的作用时, 其自体只应有三分。所以护法认为八识都有四分,不完全正确。 第六意识见分缘相分时,现、比、非三量俱有,既有比量和非量,所 以有必要对见分作进一步的再认识。这时的见分就成了所量,自 证分成了能量,证自证分成了量果。当然证自证分的量果是否正 确,还可以用自证分来互量。因此,自证分与证自证分既互为所 量,又互为能量,更互为量果。是故第六意识自体起用时定有四 分。而陈那认为八识都只有三分,也不完全正确。至于第七末那 识无始时来恒审赖耶见分为我相故,于三量中,无现、比二量,唯非 量所摄。笔者认为:第七末那识亦应只有三分,何以故?末那识虽 无有现量,但它无始时来是一味的非量,无变化故,所以也就用不 着自证分再来缘取见分而得一量果的证自证分,当然就更用不着 量果的证自证分是否正确,而后又以自证分为所量,证自证分为能 量,自证分为量果;反过来更以证自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量,证 自证分为量果,以此来进行反复的内证。因为第七末那识从来就 没有把所缘境认识正确过。见分缘相分时不用名言,带此本质境 (赖耶见分)执为自我,这就是见分缘相分的量果——自证分,也 是见分和相分同为一自证分所摄。所以第七识若说有四分,也是 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