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解遍计所执自性
① 解 遍 计 所 执 自 性
“由彼彼遍计,遍计种种物”者:什么是遍计所执自性呢?遍 是周遍义,计是计度分别义,也就是遍于染净一切有为无为诸法上 计度分别执有我法,故名遍计所执自性,若对无而执为有者,名增 益遍计所执自性;若对有而执为无者,名损减遍计所执自性。《解 深密经》卷二云:“云何诸法遍计所执相,谓一切法名假安立自性 差别,乃至为令随起言说。”该经同卷中又云:“相名相应以为缘 故,遍计所执相而可了知。”(《大正藏》卷16 ·页693上栏一中栏)由此可 知,以假名安立一切法有自性、有差别者,名遍计所执自性,也就是
依名取相义。所以《显扬圣教论》卷六亦作如是说:“遍计所执自 性者:谓依名言假立自性。”(《大正藏》卷31 ·页507中栏)《瑜伽师地论》 卷七十三亦说“依假名言,建立自性。”(《大正藏》卷30 ·页703中栏)名 遍计所执自性。
遍计所执自性有能遍计,有所遍计,有遍计所执。“由彼彼遍 计”一句,显能遍计。“彼彼”是形容很多的意思,也就是于蕴、处、 界等一切诸法,依种种名进行自性、差别等遍计。具体地说,八识 中第六第七二识的见分是能遍计;末那识不用名言,直接遍计阿赖 耶识见分为我;第六意识依种种名,对一切染净诸法进行分别遍 计。总此六七二识的种种遍计,名“彼彼遍计”。“遍计种种物” 者:指遍计的对象,此对象有二:一是所遍计,如阿赖耶识的见分是 末那识的所遍计,一切染净诸法是第六意识的所遍计;二是遍计所 执自性,谓于所遍计的一切法上,内执实我,外执实法,这种实我实 法亦属遍计的对象,故是遍计所执自性。前者所遍计是有为无为 诸法,此法是有而非无;后者遍计所执自性是主观颠倒妄计的我 法,而此我法,体相俱无,是空非有。两者(所遍计、遍计所执自 性)结合,故称“遍计种种物”。种种似物是有,种种实物是空。无 似物故不会起实物之执,无实物之执故不会成遍计所执自性。因 此,遍计种种物一句,理应包括两种遍计的对象。
“此遍计所执,自性无所有”者:遍计所执自性就是指实我实 法,此实我实法,空无所有,故称“遍计所执自性无所有”。
详细说来遍计所执自性有多种差别,所谓有“遍计义、遍计 名、遍计杂染、遍计清净、遍计非杂染非清净”五种。
遍计义自性又有四种:①自相遍计:谓于五蕴,遍计此是色自 相,此是受、想、行、识自相;或于十二处,遍计此是眼自相,乃至此 是意自相,此是色自相,乃至此是法自相。②差别相遍计:谓遍计 色等五蕴是可意是不可意,是有对是无对,是有漏是无漏,是善性 是不善性等。③所取相遍计:谓遍计色是眼所取,声是耳所取,乃
至法是意所取;或遍计五蕴是欲界意所取,或是色界意所取,或是 无色界意所取。④能取相遍计:谓于五蕴中此色是色能取,此色是 声、香、味、触、法能取;或遍计受、想、行、识是色能取,是声、香、味、 触、法能取。
遍计名自性有二种:①无差别遍计:谓遍计一切法所有名。② 有差别遍计:谓遍计此名为色,此名为受,乃至遍计此名为识,于如 是无量无边差别中, 一一遍计种种别名。
遍计杂染者:谓遍计此色有贪嗔痴,而不能远离贪嗔痴的一切 系缚;又与信等十一善法而不相应;又遍计此受、想、行、识有贪嗔 痴而不能远离贪嗔痴的一切系缚,与信等十一善法亦不相应。
遍计清净者:谓遍计此色无有贪嗔痴,已离一切系缚,与信等 十一善法相应;遍计受想行识亦复如是,无有贪嗔痴,已离一切系 缚,与信等十一善法相应。
遍计非杂染非清净者:谓于无记五蕴,遍计此是能取,此是所 取等。
上说五种遍计所执自性,兹列一表如下:
五种遍计所执自性
遍计义自性 ……
遍计名自性 ……
遍计杂染 遍计清净
自相遍计 差别相遍计 所取相遍计 能取相遍计 无差别遍计 有差别遍计
遍计非杂染非清净
另外,于遍计所执自性中,又有依名遍计义、依义遍计名、依名
遍计名、依义遍计义、依二遍计二五种自性。
依名遍计义者:义即诸法,亦即所认识的境界。如闻天名,立 即会依名遍计茫茫苍苍、倒挂于头顶上无边无际的是天。如《说 文解字》云:“天者颠也。”故名依名遍计义自性。
依义遍计名者:如见有高耸入云,苍松翠柏长满其间者,即呼 之为山。见有其事,随即依名遍计进行认识,故名依义遍计名 自性。
依名遍计名者:无性《摄大乘论释》卷四云:“谓如生在椰子洲 人,闻说牛声,不了其义,数数分别如是牛声。”(《大正藏》卷31 ·页404 下栏)又如人闻说凤声,不了其义,数数分别如是凤声。依此名言概 念分别名言概念,是名依名遍计名自性。
依义遍计义者:如从未见过飞机的人,忽见空中飞机飞行,于 是不了此是何物,便用大雁飞翔来作对比而知,以彼物来比知认识 此物。无性《摄大乘论释》卷四云:“谓曾未习想与有想,更互相 应,欻见牛身,数数分别如是牛义。”(《大正藏》卷31 ·页404下栏)是名 依义遍计义自性。
依二遍计二者:谓依名计名,依名计义,依义计义,依义计名, 合称为依二遍计二。无性《摄大乘论释》卷四云:“谓依假立能诠 所诠分别二种。”(《大正藏》卷31 ·页404下栏)能诠即名,所诠即义 (事),依此能诠所诠,分别能诠所诠。《瑜伽师地论》卷七十四云: “云何依二遍计二自性?谓遍计此事是色自性,名之为色,此事是 受想行识自性,名受想行识。”(《大正藏》卷30 ·页704上栏)如上是为依 二遍计二自性。
遍计又有自性遍计、差别遍计二种:遍计此是色,此是受等,是 名自性遍计;遍计色是常、是无常等,遍计受是常、是无常等,是名 差别遍计。
遍计又有有觉遍计和无觉遍计两种:谓善用名言推比认识一 切事理并能说示他人者,名有觉遍计;虽用名言分别领解,但不能
说示他人者,如牛羊等,名无觉遍计。前者是名言随觉,后者是名 言随眠。
广说遍计所执自性者,当知如《瑜伽》卷七十三、七十四及《摄 论》卷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