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字号大小

A
A
18px

字体

第 24 部分

二十三、二十四、和合不和合,对“诸法互不违背”而假立为和合,对“诸法互相违背”而假立为不和合。这不是在色法和心法之外,另有自己的体性。

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灭无

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上之四种色心假实,皆是生灭之法,名有为性。

以上四种法,色法、心王、心所、不相应行法都是刹那生灭的体性,叫做“有为性”。

色法都是因缘所生,由于八识田有种种根身、器界相分的种子,到了成熟位就能变现出外器界、内根身等。心王和心所也是依于识田中相应的种子成熟而变现出来。不相应行法只是依于色法、心法分位差别,由分别心假立的,心假立了才有它,心没有假立就没有它,所以也是因缘造成的生灭法。

无此有为,假名无为,非更别有一个无为之法,在于有为法外,而与有为相对待也,故云但是四所显示。

从本无种种有为的角度,假名“无为”,这不是有为法之外另有一种无为法,与有为法相对待。所以说,心王、心所、色法、不相应行法,由否认这四类法所显示的,就是无为法。

然为既无矣,尚不名一,云何有六?正由是四所显,故不妨随于能显,说有六别。

从“没有有为”这一点安立无为,既然有为尚不可得,哪里有“无为”呢?又哪里会有六个无为法呢?

回答:因为无为法只是心王、心所、色法、不相应行这四类法所显示,所以不妨随着能显示,而安立有六种所显示。

一虚空无为者,非色非心,离诸障碍,无可造作,故名无为。

第一、虚空无为,它既不是色,也不是心,既没有色法质碍的体性,也没有心法明知的体性,远离障碍,不是因缘能造作的东西。只是依据“既无质碍、又无心的明知”这一点而称虚空是无为法。

二择灭无为者,正慧简择,永灭烦恼,所显真理,本不生灭,故名无为。

第二、“择灭无为”,通过真实智慧简择诸法的体性,永灭烦恼所显的真理,本来没有生灭,所以称为“择灭无为”。

现相中有轮回错乱的显现,对于这些显现的息灭,称为“涅槃”。轮回和涅槃只是一种假名安立,也就是针对现在有轮回迷梦,而安立有轮回的灭,并不是离开心所之外存在一个涅槃,存在择灭无为的自体,就像梦不是真实的法,所以梦灭也没有什么实法。

三非择灭无为者,复有二种:一者不由择力,本性清净,故名无为;二者有为缘缺,暂尔不生,虽非永灭,缘缺所显,故名无为。

第三、有两种法称为非择灭无为。一、不是由抉择力把不清净的东西变成清净,而是本性无染清净,因此称为“无为”。二、有为法在因缘欠缺的时候不生,并不是这些没有显现的有为法真实寂灭了,只是由于缺少能显现因缘而不现前,这也可以称作“非择灭无为”。

从离垢清净方面说,经由智慧抉择的力量,寂灭了忽然显现的客尘,所显的无生的真理就称为“择灭无为”。从本性清净方面而言,法性并不是依靠因缘造作而成,万法本来清净,就像如果碗的自性是像炭那样不清净,那么水洗也无法令其清净,因为它自性清净,所以通过修道可以净除忽现的妄染,而显发本有的清净。

按实相来说,真如本性并不是由抉择智慧力量产生的,而是自性清净。能、所只是错觉,实相中本无能、所。既然本无能、所(错觉),那就是本自清净;既然本自清净,那就不是由抉择而新生出的清净,因此从“非因缘所作”这一点,可以称清净法性是非择灭无为法。

在具备因缘,没有违缘阻碍的情况下,有为法决定会产生。如果因缘不具足,或者受到违缘阻碍就无法显现。这虽然不是真实的寂灭,但是从“欠缺因缘,无法生果”的方面,可以假名安立是无为法。

四不动灭无为者,入第四禅,双忘苦乐,舍念清净,三灾不到,亦名无为。

第四、不动灭无为,指在第四禅的定境中,忘了苦受、乐受,心住于舍念清净中。由当时远离了水、火、风色法三灾,太平无事,因此假名“不动灭无为”。

五想受灭无为者,入灭尽定,想受不行,似涅槃故,亦名无为。

第五、想受灭无为,是修行入灭尽定时,没有任何想和受,远离想和受两种心所所显示,好像入了涅槃那样,因此称为“想受灭无为”。这不是在色法和心法之外,还存在一种想受灭无为法。

六真如无为者,非妄名真,非倒名如,即是色心假实诸法之性。

第六、真如无为,不虚妄叫“真”;不颠倒叫“如”,真如是色法、心法、假法、真法等诸法的本性,不是离开诸法另外有的法(这里的“假”、“实”是仅就名言而说)。

诸法如波,此性如水。诸法如绳,此性如麻。诸法非此,则无自体。此离诸法,亦无自相。故与诸法不一不异。

诸法就像波,真如就像水性。水是本体,依于水显现种种波,波不是水,但波不离水。如果波是水,则波有生灭,水也应当有生灭,而且波有差别,则水也应有差别。但实际上,波有生灭,水性没有生灭;波有大小等差别,水性没有差别,所以波与水不是一性。其次,如果波有自体,则离水另有波存在,但除水外,并没有另外的波,所以波和水不是异性。

就像水与波,诸法与真如之间,同样既不是一,也不是异。如果是一,则诸法有多种,真如也应当有多种;如果真如是某一个法,那就不会是其他法,由此真如不应当是一切法的法性;如果真如与诸法异体,那么真如就不是诸法的法性。

绳麻之喻也表达这个意思。由麻搓成各种绳子,麻是绳子的共性。绳子与麻既不是一,也不是异。因为:如果是一,那就成了绳子有差别,麻也有差别;如果是异,又成了绳子外有麻,麻外有绳子,就不能说麻是一切绳子的共性。不依真如就没有诸法,所以诸法并不是离真如而有自体;离开诸法,也没有真如独立的自相。

惟有远离遍计所执,了达我法二空,乃能证会本真本如之体。

只有远离了遍计所执,了达人我和法我本来没有,才能亲证、契会本来真实,本自如如的本体。

真如二字,亦是强名。前五无为。又皆依此假立。

“真如”只是勉强安立的假名。(非虚妄故,称为“真”;非颠倒故,称为“如”)前五种无为法又是依真如而假立的。

此即唯识实性,故皆唯识,决无实我实法也。

此真如即是唯识的真实本性,因此说一切法都是唯识,决定没有实我、实法。

上略明一切法竟。

编辑者权限: 修订历史
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