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部分
心所,都有缘境的了别或思虑);与无为法不相应,有生灭的缘故。
得与命根等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既不相应心法、色法,也不相应无为法。心与心
所缘着境才有种种思虑、心理活动,都是缘虑心,而得与命根等没有缘境的思虑,并非
能缘的体性,所以它与心和心所不相应。有形质的色法能造成空间阻碍,这叫做“有质碍
”,命根等并不是有质碍的体性,所以与色法不相应。命根等有生灭的缘故,与无为法不
相应。所以称这二十四种法为“心不相应行法”。
故《唯识论》云: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
定非实有。
《唯识论》讲,不像色法、心法和心所法各有自己的体相,心不相应行法没有自己的体
相。除了色法、心法和心所的作用外,没有所谓心不相应行法。意思是:不相应行法没
有自己的体相,它是依于心,对色法、心王、心所的不同分位而做的假立。由此可知,
心不相应行法并非实有。
但依色心及诸心所分位假立,今直云心不相应行者,虽依三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
之所现影,心所又即与心相应,故但言心,明其总不离心也。
只是依色法、心王、心所分位,假立心不相应行法。这里说它只是“心”不相应行法,
原因是:虽然不相应行法是就三类法分位而假立的,但色法是心王和心所所现的影像,
心所又和心王相应,因为归根结底这一切都不离开心,所以要在“不相应行法”前加一个
“心”字。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
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
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
合性。
一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
一、得,依于已经造作成就的色法、心法、心所法而假立。比如说:得了戒,是指由
受戒因缘和合,已经得了戒体;得了道,是指由因缘和合,已经见了本性;得了精神病
,是指由因缘造就了错乱的心;得了罪,是指以烦恼因缘已经完成了行为,成为罪业了
。这不是在心、心所和色法外另有一种“得”的体性,只是对色法或心法的某一分位而假
立为“得”。
二命根者,依于色心连持不断假立。
二、命根,储藏于阿赖耶识中的业种子,有能执持一期身心持续不断的功能,对这样
连持不断的色心相续,假名安立为“命根”。
新生命从业识入胎开始,就由宿世引业种子的力量,使这一期同类身心现象持续不断
,这就叫“命根”,如果一生同类色法和心法不再延续,相续已经断绝,就叫做“断命根”
也就是一期生命到此告终——死亡。并不是在色法、心法、心所法之外,另有一种命根的
体性。
三众同分者,如人与人同,天与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
三、众同分,就是指同类。比如依于人与人同类,称为人类。各种色法、心王和心所
都有依于彼此相似而安立的“众同分”。
四异生性者,妄计我法,不与圣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圣凡相对假立。
四、异生性是指,一类有情心里虚妄地认为,有真实的我和法。由此不同于圣者了达
我、法二空的智慧体性,所以相对于圣而安立了凡,假名凡夫为“异生性”。
五无想定者,外道厌恶想心,作意求灭,功用淳熟,令前六识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
第七识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五、无想定,一类外道厌恶“想”,作意希求寂灭“想”心所,在修定功夫达到纯熟时,
结果使得前六识所摄的一切心王和心所都不现行,只剩第七识俱生我执和第八识仍然存
在。而这个第七识俱生我执和第八识,不离定中的根身,对于这种身心分位,安立一个
假名为“无想定”。
简单地说,就是前六识所有心与心所都暂不现行,只有第七识和第八识还存在,对于
这样一种身心分位,假立为“无想定”。
六灭尽定者,三果以上圣人,欲暂止息受想劳虑,依于非想非非想定,游观无漏以为
加行,乃得趣入。入此定已,前六识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识俱生我执及彼心所,
亦皆不行。惟第七识俱生法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六、灭尽定,指声闻乘三果以上的圣人,想要止息受想的劳虑,依靠修非想非非想定
,在定中以游观无漏的方式作加行,而得以趣入灭尽定。入这种定时,前六识以及六识
相应的心所都不现行,第七识俱生我执以及七识相应的心所也都不现行,只有第七识俱
生法执和第八识存在,仍然不离开根身。对这样的身心分位,假立为“灭尽定”。
七无想报者,外道修无想定既得成就,舍此身后,生在第四禅天。五百劫中,前六识
心及彼心所长时不行,惟有第七识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揽彼第四禅中微细色质为身
,彼微细色即是第八识所变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
七、无想报,指外道修持无想定成就后,舍掉肉身受生四禅天,五百劫里,前六识以
及相应心所不现行,只有第七识俱生我执和第八识仍然存在,摄持着四禅中的微细色质
作为身体。这种微细色是第八识所变现的相分,依这样的色心分位,假名安立为“无想报
”。
接下来讲解“名身、句身、文身”的涵义。这里“身”是“积聚”的意思,很多个法积聚在
一起就叫做“身”,就像蕴身、色身等那样。多个名称为“名身”;多个句子称为“句身”;
多个字称为“文身”。三者合称为“名句文身”。
八名身者,名诠诸法自性,如眼耳等种种名字。
九句身者,句诠诸法差别,如眼无常、耳无常等种种道理。
十文身者,文即是字,为名句之所依。
八、名身,九、句身。
名,用来表诠诸法的自性,比如说桌子、椅子、手、脚、眼、耳等。名称能表诠事物
的自性或总体,相对的,如果把词连成句子就可以表诠事物的差别,比如“眼睛是无常的
、地是坚固的、风是清凉的”等等。
十、文身,文就是指字,它是组成名和句的所依。
梵文“字”是指字母,字母是组成名、句的所依,而汉字的“字”实际是“名”,比如“sh
an”每一个字母就是这里说的“字”义,汉文的“山”是“名”,而不是这里的“字”。“句”用来
表诠名的差别,比如山高大、山无常等。
此三皆依色声法尘分位假立。若语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声立;若书册中所有名句
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立。
名身、句身、文身这三个名称,是依于色法、声音、法尘分位而安立的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