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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部分

   原典

   若佛子,应好心先学大乘威仪①经律,广开解义味②。

   见后新学菩萨,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③,若烧身、烧臂、烧指。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非出家菩萨④,乃至饿虎、狼、狮子、一切饿鬼,悉应舍身肉手足而供养之。

   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使心开意解。而菩萨为利养故,为名闻故,应答不答,倒说经律⑤文字,无前无后⑥,谤三宝说者,犯轻垢罪。

   注释

   ①威仪:有威可畏,有仪可仰。指行、住、坐、卧四威仪,为化导之轨范。

   ②广开解义味:致广大而尽精微。

   ③说一切苦行:《菩萨戒本疏》卷下本:「见后新学菩萨下,正辨为他无倒说法。于中有二:初说苦事以试其心,后说正法以开其解。以试心为欲发其大行故说正法以开解。说苦事中以二事试之。一烧身以供诸佛,二舍形以救饿苦。」

   ④非出家菩萨:上文义为,若不烧身、烧臂、烧指,则我、法、空三执未破,故不名为菩萨。

   ⑤倒说经律:指不先说苦行持,即说荡空毁其戒躯,令失正行,故云倒说。(见《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五)

   ⑥无前无后:回前作后,回后作前,中置前后,前后置中,令乖义理,故为失也。(见《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五)

   第十七恃势乞求戒

   译文

   佛弟子,若为求好饮食、求钱财、利养、名誉,去亲近国王、王子、大臣、百官,持这些显贵势力去求名求利,乞索饮食钱财。若不如是,便打拍牵挽,横逼强取,一一皆为犯戒。

   如是,一切求利,是为恶求、多求。若自求不得,又教他人求,令人生怨恨,都是无慈悲心,无孝顺心。如是作,犯轻垢罪。

原典

   若佛子,自为饮食、钱财、利养、名誉故,亲近国王、王子、大臣、百官,恃作形势①,乞索打拍牵挽,横取钱财。

   一切求利,名为恶求②、多求③,教他人求,都无慈愍心,无孝顺心者,犯轻垢罪。

   注释

   ①形势:《菩萨戒本疏》卷下本:「显籍彼令谓之形,密凭彼力谓之势。」

   ②恶求:不合理的求。

   ③多求:贪无厌足。

   第十八无解作师戒

   译文

   佛弟子,应学十二部经,日日六时诵持菩萨戒律,解其义理佛性之性。

   菩萨若不解其中一句一偈之义,及制戒因缘,而诈言能解,即为自欺、欺他。若不明白一一制戒因缘,又不知一切法的实相,而为他人作师授戒,犯轻垢罪。

原典

   若佛子,应学十二部经①,诵戒,日日六时持菩萨戒,解其义理佛性之性②。

   而菩萨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缘,诈言能解者,即为自欺诳,亦欺诳他人。一一不解③,一切法不知④,而为他人作师授戒者,犯轻垢罪。

注释

①十二部经:乃指佛陀所说法,依其叙述形式与内容分成十二种类。即:应颂、长行、重诵、授记、自说、因缘、譬喻、本事、本生、方广、未曾有、论议等。

②义理佛性之性:悟第一义实相妙理,就是佛性之性。

   ③一一不解:即一一法门中不解。(见《菩萨戒本疏》卷下本)

   ④一切法不知:于一切法总不知。(见《菩萨戒本疏》卷下本)

   第十九两舌戒

   译文

   佛弟子,因恶心,遇持戒比丘,手持香炉,行菩萨之德行,即在两边制造是非,令其发生诤斗,使其彼此交恶。如是谤欺贤人,无恶不造者,犯轻垢罪。

   原典

   若佛子,以恶心①故,见持戒比丘,手捉香炉②,行菩萨行,而鬬遘两头③,谤欺贤人,无恶不造者,犯轻垢罪。

   注释

   ①恶心:乖和合,损净行,故云恶心。(见《菩萨戒本疏》卷下本)

   ②手捉香炉:行道威仪。(见《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五)

   ③鬬遘两头:两边说是非,令其发生诤斗。

   第二十不行放生戒

   译文

   佛弟子,应以慈心,广行放生义举。一切男子皆是我父亲,一切女子皆是我母亲,我生生世世,无不从此而得到此身,所以六道众生都是我父母,若杀而食之,就是杀我父母,就是杀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风火是我本来之体,所以当常行放生业。

   佛弟子,应于生生受生之中,常行放生,因为这是常住之法,不仅自行放生,还应教人放生。若见有人杀畜生时,应尽一切方便去救护,使之脱苦难。当然,如此救护仅能救济有限的生灵,不能广行救护,所以佛弟子还应教化大众。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应请法师讲说菩萨戒经律,以佛戒功德资助亡灵,离三途苦,生人天上,或见佛闻法;未死即救,已死则度,若不如是行事,犯轻垢罪。

   上述十戒,应当学,应当敬心奉持。在〈灭罪品〉中,有详细解释。

   原典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业。应作是念: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故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亦杀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风是我本体,故当行放生业。

   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常教化讲说菩萨戒,救度众生。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应请法师讲菩萨戒经律,福资亡者,得见诸佛,生人天上。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灭罪品>中,广明一一戒相。

   第二十一瞋打报仇戒

   译文

   佛说:佛弟子,不得以怨报怨,以打报打。若我父母兄弟六亲被杀,不得寻报;若国王为他人杀害,亦不可报仇。杀生报仇便再杀生,如此生生世世互杀不已。菩萨视一切众生如父母,杀生即杀父母,如是做非孝道。菩萨不能畜养、打骂奴婢,因为天天都在起身、口、意三业。三业中纵然犯口业(即辱骂),亦生无量罪过,更何况犯七逆罪了。

   出家菩萨,应怨亲平等,人我两忘。若无慈悲心,意欲报仇,乃至为六亲报仇,犯轻垢罪。

   原典

   佛言:佛子,不得以瞋报瞋,以打报打。若杀父母兄弟六亲,不得加报;若国主为他人杀者,亦不得加报。杀生报生,不顺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骂辱,日日起三业。口罪无量,况故作七逆之罪。

   而出家菩萨,无慈心报仇,乃至六亲中,故作报者,犯轻垢罪。

   第二十二憍慢不请法戒

   译文

   佛弟子,刚出家菩萨,对佛经未有所解,应该虚心请教法师指点经中奥义。若自恃聪明,是贵族、是尊辈,或恃自己是大姓、高门、大解,财产殷实,以此生憍慢心,而不虚心请教,不接受先学法师的正解,为本戒所禁。若法师,或小姓、年少,或卑门、贫穷、下贱,或有残疾,但实为有德,且能正解一切经律,就应虚心求教。

而新学菩萨不得因法师种姓低下,就不去请教法师对第一义谛的正解。若这样做,犯轻垢罪。

   原典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聪明有智,或恃高贵年宿,或恃大姓①、高门②、大解③,大富饶财七宝,以此憍慢,而不谘受先学法师经律。其法师者,或小姓、年少、卑门、贫穷、下贱,诸根不具,而实有德,一切经律尽解。

   而新学菩萨,不得观法师种姓,而不来谘受法师第一义谛者,犯轻垢罪。

   注释

   ①大姓:刹利诸大姓等。(《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五)

   ②高门:指望族。

   ③大解:大学问家。

   第二十三憍慢僻说戒

   译文

   佛弟子,自佛灭度后,欲以好心秉受菩萨戒时,应在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当于七日,在佛菩萨塑像前忏悔,罪障消灭时,得见好相(如佛来摩顶,或见光明、莲花等),便得戒。

   若不得好相,还要继续忏悔,应十四日、二十一日,乃至一年,以见好相为止。若不见好相,纵在佛像前受戒,亦不名得戒。

   若佛灭度以后,现前有先受菩萨戒法师,而在此法师前,秉受菩萨戒时,不须见好相。为什么?因为法师的清净戒,是由前一法师传给他,而最初得戒的法师,是由佛传戒给他,所以无须见好相。而受戒者受戒时,要以至极心、清净心,若有一丝妄心,不能得戒。

   若千里内没有授戒师,就应自己在佛菩萨前自誓受戒,且一定要见好相。

   如果法师内恃能解经律、大乘学戒,外恃有国王、太子、百官为友,攀高忘下。而新学菩萨来请问经义律义时,法师以轻视心、憎恶心、骄慢心,不一一如法答问者,犯轻垢罪。

   原典

   若佛子,佛灭度后,欲以好心受菩萨戒时,于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当七日佛前忏悔,得见好相①,便得戒。

   若不得好相时,应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使得佛菩萨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虽佛像前受戒,不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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