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部分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经律,言非佛说,而受持二乘声闻①,外道恶见②,一切禁戒邪见经律者,犯轻垢罪。
注释
①声闻:闻佛音声而悟道。
②外道恶见:指诽拨一切佛所说法。
第九不看病戒
译文
佛弟子,遇一切患病者,应主动供养,犹如供养佛一样。在佛教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所以无论是父母患病,或是师僧、弟子患病,或先天诸根不具,乃至受百种病之所苦恼,都应以平等心,如法供养,照顾病人,至病愈为止。
作为菩萨,若因瞋恨之心,不照料病人;在寺庙、城邑、郊野、山林、道路上,遇患者不去救济,不去供养,犯轻垢罪。
原典
若佛子,见一切疾病人,常应供养,如佛无异。八福田①中,看病福田,第一福田。若父母、师僧、弟子病,诸根不具②,百种病苦恼,皆供养令差③。
而菩萨以瞋恨心不看,乃至僧房④中、城邑⑤、旷野、山林、道路⑥中,见病不救济者,犯轻垢罪。
注释
①八福田:㈠佛,㈡圣人,㈢和尚,㈣阿阇梨,㈤僧,㈥父,㈦母,㈧病人。此八种,皆堪种福,故称为「田」。若人能尽力从事此八种,亦犹农人之力田,则获秋成之利。
②诸根不具:指眼、耳、鼻、舌、身五根有所残缺,如眼盲,耳聋,或腿跛,或口哑等。
③供养令差:供养直至病好为止。
④僧房:指师僧弟子病处。(见《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五)
⑤城邑:指父母等病处。(见《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五)
⑥旷野、山林、道路:通一切病苦处。(见《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五)
第十不畜杀具戒
译文
佛弟子,不得收藏一切刀、杖、弓箭、斧等战鬬工具,以及罗网、陷阱等杀生用具,一切皆不得藏。菩萨对杀父母之仇人,尚不加报,何况杀一切无故众生?所以不得收藏杀众生工具。若明知而收藏杀生用具,犯轻垢罪。
如是十戒,应当学,应当敬心奉持,在<六度品>中有更详细解释。
原典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鉾斧、鬪战之具①,及恶罗网②杀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萨乃至杀父母,尚不加报,况杀一切众生?不得畜杀众生具,若故畜者,犯轻垢罪。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下<六度品>③中广明。
注释
①闘战之具:即武器。
②恶罗网:此指杀生器具,可以网鱼、网走兽、网飞鸟。
③下六度品:《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五云:「下六品等指广本,以彼六品之中有开有释,如彼应知。」《菩萨戒本疏》卷下本:「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当广明。……下六品者指广本也。」
第十一国使戒
译文
佛说:佛弟子,不得因利养、恶心而接受传递情报的使命。双方军队对垒,兴师征伐会残杀无量众生。菩萨连往来于军中都不允许,何况故意作国贼,若故意作,犯轻垢罪。
原典
佛言:佛子,不得为利养、恶心故,通国使命①。军阵合会,兴师相伐,杀无量众生。而菩萨尚不得入军中往来,况故作国贼②,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注释
①通国使命:身为国使,通致两头论斗战事;或但在一处,示其图策令得相害,亦犯此戒;或示得行兵等法;或入车传言,立期交阵,令多人命断。(见《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五)
②国贼:民为国之本,害民即害国,故称国贼。
第十二贩卖戒
译文
佛弟子,不得贩卖良人、奴婢、六畜(牛、马、猪、羊、鸡、犬),不得贩卖棺材等。不但不应自作,而且亦不应教人作。若故意自作,教人作,犯轻垢罪。
原典
若佛子,故贩卖良人①、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②。尚不应自作,况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轻垢罪。
注释
①良人:善良人家的子女。
②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若作此业,心念必希望多人死亡,这是恶念。棺材即是板木,或板木者棺外椁等木。(见《菩萨戒本疏》卷下本)
第十三谤毁戒
译文
佛弟子,若因恶心故,无事毁谤良人、善人、法师、僧人、国王、贵人等,为言犯七逆、十重戒。菩萨应以孝顺心、慈悲心对待一切众生,视其如父母、兄弟和亲人。若不是这样,反更加害众生,使其无地自容,犯轻垢罪。
原典
若佛子,以恶心①故,无事②谤他良③人、善④人、法师、师僧、国王、贵人,言犯七逆十重⑤。父母兄弟六亲中,应生孝顺心、慈悲心。而反更加于逆害。堕不如意处者,犯轻垢罪。
注释
①恶心:《菩萨戒本疏》卷下本云:[唯欲毁他无利益。]
②无事:无三根恶事。(见《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五)三根指三不善根(贪、瞋、痴烦恼)。
③良:《菩萨戒本疏》卷下本云:[想净故名良。]
④善:《菩萨戒本疏》卷下本云:[实净故名善。]
⑤十重:即本经的十重戒。
第十四放火焚烧戒
译文
佛弟子,若因恶心,放大火烧山林旷野,尤其是四月乃至九月间放火是绝对要不得的。若延及他人房屋、城邑、寺庙、田木、鬼神、官物等,都为犯戒。一切有主之物,都不得故烧。若故意烧,犯轻垢罪。
原典
若佛子,以恶心故,放大火烧山林旷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①,若烧他人家屋宅、城邑、僧房、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主物,不得故烧。若故烧者,犯轻垢罪。
注释
①四月乃至九月放火:四月至九月,是蛇虫鼠蚁繁殖之期,若放火烧山,杀生无量,故得禁止。
第十五僻教戒
译文
佛弟子,应教导自家佛弟子,外道恶人,六亲,以及一切善知识,受持大乘经律,教导他们了解经中第一义谛实相妙理,并令他们发菩提心。应教他们按十发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这三十心中一一次第修证下去。菩萨若因恶心、瞋心,不教其大乘道法,而横教小乘经律,枉其根性;或以外道邪见,使之不能出生死,不得解脱,犯轻垢罪。
原典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恶人,六亲①,一切善知识②,应一一教受特大乘经律,教解义理,使发菩提心。十发趣心③、十长养心④、十金刚心⑤,于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而菩萨以恶心、瞋心,横教⑥二乘声闻经律,外道邪见论等,犯轻垢罪。
注释
①六亲:此处指俗眷。(见《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五)
②善知识:指法侣道友,素相亲善者。
③十发趣心:一空一切空,一切法入心内都是空,属空观。圣一法师讲《梵网经菩萨戒浅说》一0七页。
④十长养心:从心内流出一切法,如念佛布施等六波罗蜜,自利利他之行,都是幻法,属假观。出处同③。
⑤十金刚心:不出不入,不生不灭,是真如法界,如金刚般坚固,是中观。其出处同③。
⑥横教:非依病与药,而是违机倒说。
第十六为利倒说戒
译文
佛弟子,应以上求佛道,不化众生之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并广泛而精微地通晓其旨意,方可规范后学,自利利他。
佛弟子,若遇新学菩萨,无论远近,或百里,或千里,赶来求大乘经律,应按照佛法,为其演说,先修苦行,后从行得解。苦行法中要求烧身、烧臂、烧指,若不能如是,就是着相凡夫,非为出家菩萨。出家菩萨甚至应舍弃自身肉手足去供养饿虎、饿狼、狮子、一切饿鬼等众。
说完苦行后,再一一次第为说正法,令其心开意解。而菩萨若只为利养、名声,应答不答,不按次第说法,则上违佛宝,中背经戒,不乖求者。如是作者,反说是三宝之教,是为谤三宝,犯轻垢罪。